非法采矿、行贿、非法经营!广西岑溪34人非法采矿获刑 赔偿金额达2724万元宣判

2024年12月30日,广西省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刘某锐因行贿罪和非法采矿罪、黄某贵等28人因非法采矿罪、邹某赣等4人因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时,岑溪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被告人及张某现等5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刘某锐因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因非法采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此外,34名非法采矿被告人被判决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及相关鉴定费用等共计2724.78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事实

 

(一)非法采矿

 

2023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锐等29人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投资在岑溪市某山场非法盗采稀土,并将所开采的稀土出售给邹某赣等人。经鉴定,此次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10.02万元。

 

(二)非法经营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邹某赣安排邹某剑等3人将所收购的稀土运往外省,但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草酸稀土总价值为71.44万元。

 

(三)行贿

 

2023年11月,刘某锐在非法开采稀土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健(另案处理)行贿,以求逃避打击,共送给李某健现金110万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事实

 

2023年10月,张某海协助张某现等4人(已另案判处刑罚)将其山场租给刘某锐等29人用于非法开采稀土,这34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共导致国家经济损失27247820元。

 

岑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锐等29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邹某赣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数额达71.44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刘某锐、张某海等34人因非法采矿共同犯罪,造成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2724.782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创建时间:2025-01-06 14:5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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